(2016)吉0182执恢7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立红申请张得厚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恢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红,张得厚,卢宪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恢74号申请执行人王立红,现住榆树市华昌街4委副组被执行人张得厚,现住榆树市。被执行人卢宪香,现住榆树市。申请执行人王立红与被执行人张得厚、卢宪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的(2015)年榆民初字第17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得厚、卢宪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权利人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的总额为1089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得厚、卢宪香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后双方当事人庭外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二被执行人张得厚、卢宪香自愿用自家分得9.9亩的土地承包费、抵顶给申请执行人王立红,到2016年12月末,顶二被执行人张得厚、卢宪香欠款人民币108900.00元,如二被执行人张得厚、卢不履行和解协议内容,重新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庭外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民代理审判员 张 湛代理审判员 王明东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玉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