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1执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原告丁海龙诉被告魏新国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海龙,魏新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1执保74号原告丁海龙,男。被告魏新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海龙诉被告魏新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海龙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魏新国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院认为,原告丁海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丁海龙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柏抗越审 判 员 张 琼人民陪审员 漆言娅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罗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