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5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张亮与魏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亮,魏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5执38号申请执行人:张亮,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魏宁,现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亮与被执行人魏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银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账户信息,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二民初字第20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晓波审 判 员 姚 力代理审判员 滕 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谢春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