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6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晓娥与王海珍、山西佳昌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娥,王海珍,山西佳昌汽配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6执28号申请执行人刘晓娥,女,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尖草坪区。被执行人王海珍,男,195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山西佳昌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山西省岚县。被执行人山西佳昌汽配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岚县普明新型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9424821-8。法定代表人王海珍,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晓娥与被执行人王海珍、山西佳昌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迎民初字第2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郝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