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802民初2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马晓欢与被告王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欢,王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02民初2311号原告马晓欢。被告王宏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晓欢与被告王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晓欢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晓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晓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晓欢负担。审判员  曹金鸿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宋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