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02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罗彩元与成回让恢复原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彩元,成回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02执130号申请执行人罗彩元,男,195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榆次区。被执行人成回让,男,194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本院在执行罗彩元与成回让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榆民修文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任大跃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江海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