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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罗彩元与成回让恢复原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彩元,成回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02执130号申请执行人罗彩元,男,195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榆次区。被执行人成回让,男,194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本院在执行罗彩元与成回让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榆民修文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任大跃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江海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