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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2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郑法生与高青县黑里寨镇魏家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法生,高青县黑里寨镇魏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2民初774号原告:郑法生,男,1962年6月20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告:被告:高青县黑里寨镇魏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高青县。法定代表人:王磊,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法生与被告高青县黑里寨镇魏家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法生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法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法生负担。审判员  马成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董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