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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2民初1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2016)甘0502民初1474号姚彦生与董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彦生,董想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2民初1474号原告姚彦生。被告董想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彦生与被告董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姚彦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郝亚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