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02民初1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2016)甘0502民初1474号姚彦生与董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彦生,董想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2民初1474号原告姚彦生。被告董想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彦生与被告董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姚彦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郝亚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