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吕根国、吴闵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根国,吴闵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251号申请执行人:吕根国,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吴闵辉,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申请执行人吕根国与被执行人吴闵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38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21日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执行款1055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吴闵辉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财产线索,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民一初字第038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启智审判员 张晓根审判员 吴兆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秦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