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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执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王本强与张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本强,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4执5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本强,男,1969年6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勇,男,1974年10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全民一初字第018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2016)皖1124执53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勇配偶冯雪勤的银行存款余额4万元。现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勇配偶冯雪勤银行存款余额4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徐殿萍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