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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2执异2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盛莉莉与吕海岩、吕佳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佳玉,盛莉莉,吕海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异28号异议人吕佳玉住所地长春市。申请执行人��莉莉,住所地辽源市。被执行人吕海岩,住所地四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盛莉莉与被执行人吕海岩、吕佳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2016)吉0402执恢171号委托评估函,依法对吕佳玉所有的位于长春市朝阳区新华路12号,长房权第1060151704号,面积36.46平方米私有住宅进行现值评估。2016年6月8日,异议人吕佳玉书面向本院提出异议,要求中止执行对该房屋评估拍卖程序。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吕佳玉异议称:1、评估拍卖的房产法定所有权人是异议人吕佳玉,并不是申请执行人盛莉莉,其无权将异议人名下的私有住宅通过评估拍卖程序拍卖。2、被评估拍卖的房产系异议人唯一住房,异议人现患有传染性肺结核等疾病,违法的评估拍卖异议人唯一��房,将使异议人居无定所。3、申请人的哥哥吕海岩已经偿清申请执行人债务420万元,吕海岩实际欠款300万元,申请执行人评估拍卖异议人房产已经超过债务数额。根据我国《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异议人请求终止评估拍卖程序,请法院依法审核并准予。就盛莉莉向法院提出申请拍卖所持协议真实性,异议人现向法院提出异议,并向法院提供该协议全面真实内容,恳请法院核实。申请执行人盛莉莉抗辩称:一、本案是因异议人没有履行贵院(2014)龙民初字第1872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答辩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发生的,答辩人申请法院评估、拍卖异议人房屋是依法进行的。即使异议人只有一套住房,法律规定也是可以评估、拍卖的,异议人的理由明显不能成立。二、(2014)龙民初字第18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吕佳玉、吕海岩及李桂芹应��连带返还答辩人借款本金300万元及从2014年9月14日起至履行完毕止,每月利率二分的利息。三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义务,答辩人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异议人辩称已经清偿了债务420万元完全没有事实依据。三、异议人已于2014年12月将房屋及要是交给答辩人,双方协议房屋过户费用由答辩人承担。因异议人将房照抵押借款,而债权人出差导致手续无法履行。当时答辩人已将房屋出售且异议人也在场,异议人还将屋内家具折价卖给购房者。后因债权人迟迟未归,导致购房者退房,答辩人将房屋出租。综上,异议人的异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予以驳回。被执行人吕海岩未进行抗辩。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盛莉莉与被执行人吕海岩、吕佳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2016)吉0402执恢171号委托评估函,依法对吕佳玉所有的位于长春市朝阳区新华路12号,长房权第1060151704号,面积36.46平方米私有住宅进行现值评估。2016年6月8日,异议人吕佳玉书面向本院提出异议,要求中止执行对该房屋评估拍卖程序。另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盛莉莉诉被告吕海岩、吕佳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吕佳玉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朝阳区新华路12号长房权第1060151704号,面积36.46平方米私有住宅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故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龙民初字第187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吕佳玉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朝阳区新华路12号长房权第1060151704号,面积36.46平方米私有住宅一套”。此外,2014年12月7日,申请执行人盛莉莉与被执行人吕佳玉私下签订协议将争议房屋作价三十万元抵债给盛莉莉。本院认为:���、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依法查封被告吕佳玉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朝阳区新华路12号长房权第1060151704号,面积36.46平方米私有住宅且被告未提出异议,本院诉讼保全程序合法。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争议房屋不是异议人及其所扶养母亲生活所必需居住的唯一住房,故评估拍卖该争议房屋的执行行为违法。综上,异议人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吕佳玉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朝阳区新华路12号长房权第1060151704号,面积36.46平方米私有住宅的评估拍卖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谢利明审判员  王方东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付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