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10行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刘成全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0110行初23号起诉人刘成全,男,195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腾龙苑小区**号楼*单元***号,住太原市。本院收到起诉人刘成全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起诉人于1982年12月经全国统考取得乡村医生证。1994年8月参加太原市卫生局乡村医生考试取得结业证。起诉人在临县任乡村医生24年,有乡卫生院、县卫生局出具的证明作证。1994年至2008年在迎泽区郝庄乡马庄村任乡村医生,并有马庄出具的证明作证。根据省卫计委、省财政厅联合下发文件晋卫农(2014)2号《关于老年乡村医生退养补助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颁布后,依法取得乡村医生证受聘于村卫���室工作年满60岁,连续在村卫生室执业满10年以上的离岗人员实行生活补助。起诉人认为其完全符合条件,应当享受乡村医生退休待遇。现起诉人诉至我院,要求判令被起诉人太原市迎泽区卫生局给起诉人办理乡村医生退休待遇,并由被起诉人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本案中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刘成全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雪 东审 判 员 ���张娟萍代理审判员 方 浩 搏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贾 惠 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