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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1执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林全官与王满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全官,王满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1执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全官,男,汉族,195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沙县水南路。被执行人王满堂,男,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邵武市下沙镇屯上村村民,现住福建省建瓯市小桥镇。申请执行人林全官与被执行人王满堂买卖合同纠纷[(2015)邵民初字第186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系统;另经多次向工商、国土、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5)邵民初字第18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袁文渊执行员  杨雪武执行员  刘军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温惠彬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