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文渝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渝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2刑初80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渝,男,1995年7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巴南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抓获;因吸食毒品,同日被行政拘留;因本案,2016年6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部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辩护人李中敏,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6]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渝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隗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渝及其辩护人李中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4日0时许,被告人文渝在重庆市北部新区XX美地XX超市门口,以1100元的价格,将2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0.76克)、2包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净重0.27克)贩卖给田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文渝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文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提取、封存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检材提取笔录;指认毒品、毒资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提取、封存笔录;通话记录、聊天记录截图;物证检验报告;证人田某的证言;被告人文渝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渝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0.7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2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文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涉案毒品依法予以没收。对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文渝系被引诱实施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文渝的供述与证人田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文渝在与田某接触后,主动向其询问是否需要毒品,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文渝系初犯,犯罪后坦白,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文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4日起至2017年4月3日止。罚金已预缴。)二、对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0.7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27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杨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胡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