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81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袁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781刑初20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男,公民身份号码:×××591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阳春市。因本案于2013年8月15日被阳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5月25日自动到阳春市公安局投案,同日被阳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阳春市人民检察院以春检诉刑诉(2016)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温丽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阳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28日至同年7月9日期间,被告人袁某伙同其妻子李秀英(已判刑)在其位于阳春市春城黎湖工业开发区丽丰工艺厂侧的小卖部,以扑克牌为赌具、以“撑船仔”的方式招揽他人进行赌博。袁某负责招引赌客、发牌、抽水,李秀英负责收集水钱、望风。赌场从每天的晚上22时许成场至次日凌晨1时许散场,共成场11场,每场有十多人参赌,赌注最小五元起,不设上限,现金结算。被告人袁某逢“密十”抽水10元,共抽头渔利约2000元。2016年5月25日,被告人袁某主动到阳春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廖某、谢某甲、梁某、骆某、黄某、谢某乙、琚某、杨某的证言,同案人李秀英的供述,现场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案发现场方位图、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袁某亦供认在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伙同其妻子开设赌场,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袁某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自愿认罪,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主动退出其非法所得2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袁某的犯罪情节和有悔罪表现等情况,依法可对其适用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交清。)二、对被告人袁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 宁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晓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