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财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新星因与被申请人周玉志、葛湘梅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新星,周玉志,葛湘梅,戴廷玉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财保90号申请人李新星。被申请人周玉志。被申请人葛湘梅,系被申请人周玉志之妻。被申请人戴廷玉。申请人李新星因与被申请人周玉志、葛湘梅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欧阳佳锦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周玉志、葛湘梅4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周玉志、葛湘梅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谭艳以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景湾小区23栋603号房屋(长房权证雨花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新星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错误财产保全申请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时无法赔偿被申请人的情况,故有必要将申请人提供的房屋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谭艳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景湾小区23栋603号房屋(长房权证雨花字第××号)的产权。二、第一项执行后,冻结被申请人周玉志、葛湘梅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二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未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隆改平审判员 杨 芸审判员 李艳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南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