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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2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人民路支行与方李林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人民路支行,方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1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人民路支行,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负责人:叶高林,行长。被执行人方李林,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太湖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人民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方李林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3)皖安宜公证字第874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方李林偿还所欠的借款本息及滞纳金116666.11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11月20日)。本院责令被执行人方李林限期履行该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方李林银行存款118316.11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杨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汪大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