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8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卢文霞与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文霞,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08民初538号原告:卢文霞,女,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委托代理人:范之敏,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负责人:滕兆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运杰,该公司员工。原告卢文霞诉被告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文霞及其委托代理人范之敏,被告委托代理人张运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债权转让人洛阳江扬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有供应关系,洛阳江扬金属构件有限公司拥有对被告应收账款302万元。原告受让了洛阳江扬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上述债权,并与其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2015年7月8日,原告与洛阳江扬金属构件有限公司分别向被告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其债权已转让给原告。债权转让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欠款,被告一直没有支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款260万元及利息(自判决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被告辩称:经与洛阳江扬金属构件有限公司对账,被告确实欠其货款302万元,该公司将上述货款转让给原告,债权转让通知书已于2015年7月13日收到。现原告当庭放弃42万元,只主张260万元债权,被告予以认可,但不同意支付利息。经审理查明,被告与洛阳江扬金属构件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被告欠其货款302万元。因洛阳江扬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与原告之间有经济往来,2015年7月6日,洛阳江扬金属构件有限公司将其享有对被告的债权302万元转让给原告,并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洛阳江扬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于同年7月12日向被告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告知其债权已转让给了原告。为讨要债权事宜,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302万元,后放弃42万元,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260万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有原告提交的企业信息、债权转让通知书及邮寄单、来回过路费票据,经质证,被告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交的债权转让协议、增值税发票及应收账款明细,经质证,对被告欠302万元及债权转让的事实予以认定,对其余的部分不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交的借条、担保书、其他债权转让协议及通知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债权人可以将其享有的合法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洛阳江扬金属构件有限公司将其享有对被告的合法债权转让给原告,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该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原告与洛阳江扬金属构件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后,洛阳江扬金属构件有限公司将《债权转让协议》邮寄给了被告,向被告履行了告知义务,该债权转让依法成立,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260万元及利息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和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卢文霞人民币260万元及利息(以该欠款为基数,自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起至该款付清时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30960元,由原告卢文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牧松林人民陪审员 许建军人民陪审员 魏明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吴丹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在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