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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3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鲁某1、鲁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某1,鲁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509号申请执行人:鲁某1,男,199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鲁某2,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鲁某1与被执行人鲁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旭初审判员  杭 军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戴浩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