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3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鲁某1、鲁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某1,鲁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509号申请执行人:鲁某1,男,199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鲁某2,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鲁某1与被执行人鲁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旭初审判员 杭 军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戴浩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