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原告前郭诚信家园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佟海权、佟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前郭诚信家园物业有限公司,佟海权,佟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告前郭诚信家园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佟海权、佟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16)吉0721民初1890号原告:前郭诚信家园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立达委托代理人:徐晓明被告:佟海权被告:佟德委托代理人:佟海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前郭诚信家园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佟海权、佟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前郭诚信家园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原告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前郭诚信家园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前郭诚信家园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孙立清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晓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