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民申3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李业兴与成艳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业兴,成艳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李和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民申3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业兴,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奎,湖南省娄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成艳平。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长青中街一号汇天国际大厦六楼。法定代表人:刘更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细中,湖南省涟源市龙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李和平,农民。再审申请人李业兴因与被申请人成艳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原审被告李和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涟源市人民法院(2015)涟民三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业兴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立贤审 判 员 王小娥代理审判员 曾永萍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