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22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农安县电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安县电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刘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278号原告农安县电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立光。被告刘宇,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农安县电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安县电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安县电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宝海审 判 员 崔景辉人民陪审员 王利侠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