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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3民初64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中止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3民初640号之三原告:何某某,男,汉族,1962年5月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陈卓,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进婷,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71年7月2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62年7月1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蔚钢链,新疆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郭晓云审 判 员  梁 勇人民陪审员  赵桂荣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于晓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