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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03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杨秀达与卢曙辉、金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达,卢曙辉,金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03828号原告:杨秀达。委托代理人:厉建军,浙江新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曙辉,现羁押于浙江省十里丰监狱。被告:金丽萍。原告杨秀达为与被告卢曙辉、金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74万元及利息76.52万元(2014年5月27日-2016年3月27日止,后利息按月利率2份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秀达的委托代理人厉建军,被告卢曙辉、金丽萍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中的利息为利息、违约金,明确诉讼请求第二项要求两被告承担律师费50000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月26日,原告将300万元款项汇给被告卢曙辉的母亲陈爱娥。2014年1月27日,被告卢曙辉向原告借款300万元,双方约定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最高四倍计算。如不能按期归还,则从违约之日起,每天加付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并且承担贷款追偿费(包括交通费、误工费、律师费、诉讼费等)。借期90天,于2014年4月27日前归还。2014年5月27日,被告卢曙辉向原告归还150万元款项。根据相关法律抵扣之后,截止至2014年5月27日,被告卢曙辉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726000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另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律师费50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卢曙辉、金丽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杨秀达借款本金1726000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合计自2014年5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卢曙辉、金丽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秀达律师费50000元。三、驳回原告杨秀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42元,减半收取13421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共计16441元,由被告卢曙辉、金丽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 倩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蔡琪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