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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原告某联社与被告于某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联社,于某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482号原告某联社被告于某水本院在审理原告某联社与被告于某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联社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立文人民陪审员  常志国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书 记 员  朱松涛书 记 员  朱松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