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执45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珠海市保税区金速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魏仕来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市保税区金速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魏仕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2执45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保税区金速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保税区。法定代表人:陈瑛,总经理。被执行人:魏仕来,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6318。关于珠海市保税区金速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魏仕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魏仕来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珠海市保税区金速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仍未能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魏仕来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账户(账号:35×××12)内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月日起至2017年月日止,冻结金额以人民币250万元为限。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符晓玉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