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2执47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叶万义与王湘信、黄安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万义,王湘信,黄安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2执47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万义。被执行人:王湘信。被执行人:黄安乐。关于申请执行人叶万义与被执行人王湘信、黄安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被执行人王湘信名下的坐落于蒲州镇汤家桥新北路41号房产、梧埏镇上田村及上田村张宅路19弄号房产(所有权证号:016207,建筑面积:128.85平方米),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9年02月17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上述房产已被本院其它案予以首封,本案轮候查封,该三套房产均属村集体产权,处置困难;执行人黄安乐名下的坐落于车站大道金城大厦E幢320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16207,建筑面积:128.85平方米),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10月29日),已被本院其它案予以首封,故本院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王湘信名下的牌照号为浙C金杯牌机动车、牌照号为浙C宝马牌机动车及被执行人黄安乐名下的牌照号为浙C宝马牌机动车,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04月04日),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故无法进行实物查扣。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6年7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26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02执473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郑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