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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行监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任凭诉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凭,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川行监字第2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任凭,女,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南充市。委托代理人任俊,男,汉族,1981年3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系申请人之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法定代表人周成,局长。再审申请人任凭诉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行终字第6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任凭申请再审称,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未依法履行提供保护公民人身权益,已构成行政不作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一、二审法院的判决,依法立案再审本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南充市高坪区公安局具有社会治安管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接到任凭的报警后,立即派员出警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认为本案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刑事案件,不需立案侦查,且未查明肇事者,遂书面告知任凭应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任凭认为南充市第五人民医院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拨打110报警电话,也立即派员出警,但未发现任凭被限制人身自由,同时任凭也从南充市第五人民医院复印了相关病历。故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已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原审判决驳回任凭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任凭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不应予支持。综上,任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任凭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梁咏蜀代理审判员  程 刚代理审判员  赖佳鹃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