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81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81民初297号原告李某,女,1979年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井冈山市。被告卢某,男,1978年4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井冈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卢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马朝才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梁 君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