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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执恢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刘光辉与凌海鹰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光辉,凌雄鹰,陈漫漫,湖南统全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恢116号申请执行人刘光辉。被执行人凌雄鹰。被执行人陈漫漫。被执行人湖南统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海鹰,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0102民初1464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6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偿还欠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凌雄鹰、陈漫漫、湖南统全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81536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波审判员 廖灿辉审判员 李 丁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蒋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