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0民特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张银彩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银彩,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特180号申请人张银彩,女,195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申请人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于德华,院长。委托代理人吴文美。本院于2016年7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于2016年7月1日经上海市杨浦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免收申请人张银彩住院期间(2014年7月24日至2016年6月21日)所欠医疗等费用共计人民币88,311.23元;二、申请人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应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赔偿申请人张银彩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贴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50,000元;三、此项医患纠纷争议处理终结,双方无其他争执。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银彩与申请人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于2016年7月1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凌朝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