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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财保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李俊杰与王金磊、程云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俊杰,王金磊,程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财保344号申请人李俊杰。被申请人王金磊。被申请人程云。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李俊杰与被申请人王金磊、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44万元。冻结被申请人王金磊在高密市移动公司每月工资款元,直至额满44万元止。申请人应当在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起诉时请携带本裁定复印件),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全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