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民终3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苏州苏新服装有限公司与蒋闯闯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苏新服装有限公司,蒋闯闯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民终39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苏新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南环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陈连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利中,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闯闯。上诉人苏州苏新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蒋闯闯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民初字第01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7月,蒋闯闯进入苏新公司工作,苏新公司未为蒋闯闯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2月下旬,苏新公司春节放假期间过后,蒋闯闯未再于苏新公司工作。2015年3月3日,蒋闯闯等55人向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苏新公司宣布搬迁至泰州,且不给包括蒋闯闯在内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与苏新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2015年6月5日,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苏新公司应支付蒋闯闯经济补偿金17793元。苏新公司不服上述裁决,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另查明:蒋闯闯月平均工资为3954元,工龄为4.5年。以上事实由苏新公司提交的仲裁裁决书、蒋闯闯提交的工资明细、原审法院调取的仲裁庭审笔录、要求补偿明细统计表及当事人原审陈述予以证实。苏新公司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令苏新公司无需支付蒋闯闯经济补偿金。原审法院认为:苏新公司应当为作为劳动者的蒋闯闯缴纳社会保险,现蒋闯闯以苏新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苏新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苏新公司、蒋闯闯双方的劳动关系自2015年3月3日解除。因蒋闯闯月平均工资为3954元,工龄4.5年,其经济补偿金应为17793元。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苏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蒋闯闯支付经济补偿金17793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苏新公司承担。宣判后,苏新公司不服原审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请求改判无需支付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蒋闯闯表示服从原审判决。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进入上诉人公司工作后,上诉人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被上诉人以此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上诉人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对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要求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苏州苏新服装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蔡燕芳代理审判员 林李金代理审判员 姚栋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韦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