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91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山东联创管业有限公司与洛阳义安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联创管业有限公司,洛阳义安矿业有限公司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91民初1293号原告:山东联创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开良,董事长。被告:洛阳义安矿业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宏昭,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联创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义安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联创管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洛阳义安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36936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联创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洛阳义安矿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436936元。二、如被告洛阳义安矿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1436936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佟彤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