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3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贵君诉被告刘世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君,刘世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3民初1073号原告王贵君,男,汉族,45岁。委托代理人苟时彬,绵竹市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世英,女,汉族,45岁。原告王贵君诉被告刘世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受理。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世英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贵君撤回对被告刘世英的起诉。本案征收诉讼费50.00元,由原告王贵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莉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