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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3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贵君诉被告刘世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君,刘世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3民初1073号原告王贵君,男,汉族,45岁。委托代理人苟时彬,绵竹市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世英,女,汉族,45岁。原告王贵君诉被告刘世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受理。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世英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贵君撤回对被告刘世英的起诉。本案征收诉讼费50.00元,由原告王贵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莉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