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8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金振国与夏季良,王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振国,夏季良,王洪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8民初124号原告金振国,住通河县。被告夏季良,住通河县。被告王洪强,住通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振国诉被告夏季良、王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振国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振国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振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金振国负担。审 判 长 陈思彤人民陪审员 顾中翰人民陪审员 田红梅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魏元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