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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8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金振国与夏季良,王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振国,夏季良,王洪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8民初124号原告金振国,住通河县。被告夏季良,住通河县。被告王洪强,住通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振国诉被告夏季良、王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振国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振国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振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金振国负担。审 判 长  陈思彤人民陪审员  顾中翰人民陪审员  田红梅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魏元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