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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月民一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周志飞、周红琴等与鹰潭市碧海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飞,周红琴,鹰潭市碧海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鹰潭市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市华森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月民一初字第782号原告周志飞,男,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原告周红琴,女,199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委托代理人陈光明、汤庆斌,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鹰潭市碧海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五洲路体育馆旁,组织机构代码57876101-7。法定代表人刘兴,该公司经理。被告鹰潭市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体育馆,组织机构代码56865204-4。法定代表人胡文辉,该公司经理。被告廊坊市华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10号,组织机构代码71832935-8。法定代表人刘春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建园,江西赣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志飞、周红琴诉被告鹰潭市碧海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鹰潭市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市华森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志飞、周红琴申请缓交诉讼费的期限已到,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向原告周志飞、周红琴送达限期交纳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原告周志飞、周红琴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内交纳诉讼费,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周志飞、周红琴未按期预交本案受理费。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志飞、周红琴未按期预交本案受理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晓文审判员  严志浩审判员  邵金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谢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