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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8民初3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魏一×与魏二×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3349号原告魏一×。被告魏二×。法定代理人邢××(被告之母)。本院受理原告魏一×与被告魏二×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一×撤回对被告魏二×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田维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周丕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