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8民初3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魏一×与魏二×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3349号原告魏一×。被告魏二×。法定代理人邢××(被告之母)。本院受理原告魏一×与被告魏二×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一×撤回对被告魏二×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田维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周丕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