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5民初5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於某某诉被申请人陈某、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於某某,陈某,冯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5284号原告於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天宇某某。被告陈某。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於某某诉被告陈某、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对被告冯某的银行存款共计380000元进行冻结,原告并提供於某某名下位于沈阳市于洪区沈辽路房产作为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冯某银行存款共计380000元人民币;二、查封担保人於某某名下位于,沈阳市于洪区沈辽路房屋,查封期间禁止转让、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年芳芳审 判 员 马红洁人民陪审员 金明月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