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1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王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王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1864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市经济开发区白云山南路181号一至二层。组织机构代码:05957552-X。法定代表人周远近。被执行人王杰,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20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杰应返还借款本金247790.9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844元、支付执行申请费628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询银行等金融机构及房地产管理部门,未查到被执行人王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以被执行人王杰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准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1002执186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奇代理审判员 项旭峰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