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5执40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植成明、胡永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植成明,胡永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4021-1号申请执行人植成明,1963年9月23日出生,暂住地广东省怀集县,被执行人胡永安,1962年7月14日出生,暂住地广东省四会市。顾玉珍,1961年12月24日出生,暂住地广东省四会市。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肇四法民初字第29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胡永安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罗村xx楼304【权利证号:xxxx】房屋一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留忠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袁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