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7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杜天胜与粮食局买卖合同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天胜,襄阳市襄州区粮食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初143号原告杜天胜。委托代理人司光学,襄阳市襄州区古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襄阳市襄州区粮食局。法定代表人田玉林,局长职务。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天胜诉被告襄阳市襄州区粮食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天胜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天胜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天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杜天胜负担。审判员 唐俊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洪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