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9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李凤琴与朱玉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琴,朱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9执54号申请执行人李凤琴,女,1964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新蔡县。被执行人朱玉芳,女,1962年3月13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确山县。本院在执行李凤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新民初字第8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长征审判员 赵 彧审判员 李 琦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栋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