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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9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李凤琴与朱玉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琴,朱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9执54号申请执行人李凤琴,女,1964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新蔡县。被执行人朱玉芳,女,1962年3月13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确山县。本院在执行李凤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新民初字第8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长征审判员  赵 彧审判员  李 琦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栋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