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执字第2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陈金辉与林艺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辉,林艺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619号申请执行人陈金辉,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林艺锋,男,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金辉与被执行人林艺锋民间借贷合同(2013)安民初字第173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一、被执行人立即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4月8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代垫受理费300元。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173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亚虹审 判 员  李敬平代理审判员  王杰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林美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