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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执恢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市祥能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市祥能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执恢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原名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电工程局)。住所地:南宁市。法定代表人:郑建林,局长。被执行人:广西柳州市祥能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法定代表人:徐新连,董事长。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原名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电工程局)与广西柳州市祥能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3)桂民二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电工程局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广西柳州市祥能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我市融水县,通过该公司名下的江门水电站并网发电获得经营收入。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裁定冻结该公司在融水县水利电业公司的电费收入,待冻结的电费收入达到执行标的额度后即可依法扣划结案。为便于执行,应将本案指定融水县人民法院执行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柳州市祥能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3)桂民二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融水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惠强审 判 员  陈通福代理审判员  宋成洲二〇一六年七月××日书 记 员  罗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