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3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3597号原告罗某某。委托代理人谭云鹏、庞森,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罗某某已预交,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杨占民代理审判员 王 婷人民陪审员 卢 永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