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801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黄小波申请执行吴二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波,吴二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801执18号申请执行人黄小波,男,汉族。被执行人吴二红,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黄小波申请执行吴二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吴二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黄小波申请,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5)格民初字第14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豫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唐荣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