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0104民初2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杜姝菲与乌鲁木齐恒泰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姝菲,乌鲁木齐恒泰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2697号原告:杜姝菲,女,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委托代理人:张恒,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鲁木齐恒泰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李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骆峰,男,197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杜姝菲与被告乌鲁木齐恒泰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赵金贵人民陪审员  陈 颖人民陪审员  魏占社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苗 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