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5民初2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阚言华与连云港优迪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言华,连云港优迪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2174号原告阚言华。被告连云港优迪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松江路中云。法定代表人赵小玲,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69号3号小邮局(天猫)。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修典、沈萍,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阚言华诉被告连云港优迪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连云港优迪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阚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阚言华负担。审判员 周洪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林 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