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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民初1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武汉策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武汉策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1718号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里秀园13号楼东侧楼三层(卢沟桥企业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詹启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旭,河南天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策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和平乡铁机村爱家国际华城12幢2-502室。法定代表人任红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新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策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文字作品《经销商,你慢些走-对经销商进一言》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以案件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彭露露审 判 员  刘 畅人民陪审员  王旖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唐 宁 来自: